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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公司前董事長林蔚山,因挪用公司資產,不法獲利13億5267萬多元,最高法院痛斥他對投資市場的正常運作造成嚴重危害,昨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加重背信罪將他重判8年、併科罰金3億元、追徵犯罪所得13億元定讞。林蔚山將入獄服刑,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措施。
林蔚山隨即發聲明表示遺憾「完全無法接受」他指出,判決稱他為了脫免債務,把債務轉嫁給大同公司,並非事實;至今他仍是保證人繼續承擔債務,「沒有脫免任何一毛錢」。大同也以58字挺前董座,認為林蔚山對大同「始終毫無私心,全力奉獻」,對林很感謝也表達支持。
判決指出,林蔚山是大同、尚資、尚投公司的董事長兼大股東,他掌握公司經營決策權,卻在2000年間以個人資金投資3000多萬元擔任通達公司董事,並擔保向銀行貸款債務,不料通達虧損跳票,林為免遭銀行追討,私自挪用大同集團資產。
林濫用董事長權限,2005年起先指示尚資公司融資通達,再由尚投併購通達「左手賣給右手」,事後林改任通達董事長,讓尚投繼續為通達還款,致尚資公司非法利益輸送給通達3億多元,因此讓大同損失13億多元。
高院更一審將林蔚山依加重背信罪判刑8年,林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對林身為大同公司董事長,如何違反負責人執行業務的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兼有為自己及他人不法利益之意圖,違背其職務的犯行詳加調查及說明判決理由,並無違背法律程序之處。
至於林蔚山上訴指責更一審不當擴張證交法適用規定,但依據判決理由及卷內資料顯示,並沒有其所指稱情形,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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