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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醒報記者施養正綜合報導】針對長榮航空對罷工職員祭出「停發年終、不調薪及取消優惠機票」等對策!勞動部9日表示,此舉恐違反《工會法》相關規定,呼籲長榮停止內鬥,拿出誠意;前勞動部長潘世偉受訪時表示,長榮公司當然有權不調薪、停發年終或取消優惠,但這些動作不能與罷工事件掛勾,否則就是違反《工會法》不當勞動行為規定,另依《團體協約法》也不得有「不利之待遇」。
桃園市空服員工會日前宣布罷工投票預計於13日展開,長榮航空卻搶先在9日宣布將實施「停年終、不調薪及取消優惠機票」的應對措施,對此勞動部表示,長榮此舉恐有違反《工會法》不當勞動行為規定的疑慮,長榮航空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並拿出最大誠意與工會進行協商。
勞動部表示,工會罷工實屬辛苦,若非不得已,沒有工會會輕易選擇罷工;且罷工也不是工會目的,最終是希望長榮航空公司能正視勞方的聲音跟需求,因此,長榮對於工會行使合法罷工權應予以尊重,而不是介入。
《工會法》第35條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也不得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實行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勞動部強調,長榮航空公司不應對勞工支持工會行動或參與罷工行使法定權益有不當對待。此外,在可能完成協議的情況下,勞動部對於任何激怒他方造成衝突擴大的行為都不樂見,現階段工會尚未啟動罷工投票,更遑論實際進行罷工,勞資雙方仍有很大的空間彼此溝通,呼籲資方應拿出最大誠意與工會進行協商。
潘世偉表示,另根據勞基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另依據公司法235條之一「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以激勵員工士氣。」如果長榮公司有盈餘,應對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參與罷工不能算是員工之過失。
但尤英夫律師受訪時表示,勞動部幫員工說話,但經濟部也應該跳出來幫企業說話,不能每次罷工都偏袒勞方,應該以整體經濟來看,員工也不能眼中只有利益,應該為母企業及消費者權益著想,他說,他站在消基會法律委員的立場,對罷工行動表示不以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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